文章刊物
借“大法律”之东风,兴商会特色法律事业
作者 孙保国
在我会系统法律工作厦门年会上,王平副部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的总体工作思路,即全力打造贸促会系统法律服务品牌。杨华中部长也明确指出:要树立系统法律观念,整合各项业务及资源,振兴和发展具有国际商会特色的法律业务。
与会代表进行分组讨论时,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大法律”的概念来评价和讨论上述总体工作思路,并深受鼓舞,大家一致认为“大法律”将给我会各项法律业务带来深远影响。
近年来,我分会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开拓“具有国际商会特色的”各项法律业务,把出认证与调解业务、法律顾问等相关业务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得到了省内各界的认可,并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服务特色优势。“大法律”概念的提出,更加坚定了我们巩固和发展“国际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的信心。围绕总会工作思路,本文结合笔者的业务实践和理论探索,简要介绍“大法律”的构成、特色及影响等内容,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 “大法律”的构成
我会法律业务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旗下曾设立了中国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专利商标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可以称为涉外法律业务的“黄埔军校”,影响极为深远,涌现出了如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建新同志等杰出的法律专家,培养了在涉外法律领域中的开拓者和专业法律人才;目前,北京和各省的一些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涉外律师多来自贸促会,不少仲裁机构也是在当地贸促会的专业人员参与下成立的。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律师事务所与我会脱钩,专利商标事务所和仲裁委员会也与法律部分设,但后两者仍属国际商会法律业务体系,再加上我会法律部项下的出认证、ATA、调解、法律顾问和海损理算等独具特色的法律业务,可以涵盖国际经贸活动的各个领域。“国际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体系”具体构成如下:
1、国际商事惯例咨询。一方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本身就是由国际商会主持或参与制定、修改的;另一方面,由于我会在深入参与国际经贸各领域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优势。因此,就国际惯例和公约提供咨询服务一直是我会日常法律业务之一。
2、商界法律代言。该项业务是根据商会自身的属性自然引申而来的,商会应该代表会员企业,乃至整个商界的利益,体现在法律层面,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代表和反映商界的意愿,对有关立法提出修改意见。另外,商会还可以组织或代表中国商界,与国外业界、商协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交涉、沟通与合作。
3、维护商事秩序。商会作为一种商界自治性组织,依靠多年积累起来的权威和信誉,在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包括倾销与反倾销、垄断与反垄断等过程中的服务;反商事、海事欺诈;建立缺乏诚信的商人的“黑名单”等。
4、国际投资服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国际商事活动的主要支柱之一,它包括本国接受外国投资(招商引资)和本国向外国投资(海外投资)。基于我会广泛的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关系网络和积累的经验,其已成为我国招商引资和海外投资的重要渠道。就法律业务而言,我会可以为中外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从可行性研究中的法律评估、尽职调查,到项目谈判、合同审查、企业审批注册,再到项目建设阶段专项法律服务和开业后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直到项目终止时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业务等,这些业务可以为中外企业商业决策、政府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便利。
5、出证认证。此项业务包括签发一般原产地证/转口证明/加工装配证明、商业单据认证、国际商事证明书和办理(代办)使领馆认证。该项业务的开展既有国家和法律的授权,又有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体现,还有基于我会多年积累的权威与信誉而获得的商人信任。该项业务使我会与众多涉外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密切的联络关系。
6、ATA业务。ATA单证册是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该制度可以使暂准进口货物(如参加展览会的展品等)凭ATA单证册在各国海关享受免税进口和免予填写国内报关文件等通关便利,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准进口货物而专门创设的。我国于1993年加入了《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和《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我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
7、资信调查与认证。资信调查主要是指我会利用遍布全球的业务合作网络,为国内企业调查外国商业伙伴或对手的资信状况,以规避因主体问题而产生的商业风险;资信认证主要是指基于我会长期积累起来的权威与信誉,以及我会掌握的涉外企业对外业务开展情况的优势,对我国涉外企业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对资信一般的企业加以鼓励和鞭策。
8、知识产权服务。我会作为中国商界的法律代言人,更多地承担起了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交涉、沟通和合作的职能,例如我会与国际展览业协会以及英国、新加坡、智利等国家相关组织或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同时,总会设有专利商标事务所,而各地分支会所面对的众多客户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多,应加强合作,着重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业务。
9、海损理算。海损理算处是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批准并在国务院备案的中国唯一的海损理算机构,它拥有一批来自海事/海商、保险、对外贸易专业,从事远洋运输、保险理赔多年的专业人员,组建了中国第一代海损理算师队伍,并制订了中国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海损理算处可以提供:就处理海损事故提供咨询意见;协助收取共同海损担保;收集理算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费用账单;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或单独海损理算书;办理索赔事宜等服务。
10、商事争议解决。我会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以非诉讼业务为主,包括以商会名义敦促违约方履约、调解、仲裁以及其他ADR(替代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形式,并且在实践中,这几种方式互相结合(如敦促履约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等),互相促进;另外,在商事争议解决机构方面,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在全国有40多家调解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全国贸促系统内部设有20余家仲裁办事处,形成了比较广泛、健全的网络,可以更方便、更快捷、更稳妥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二、 “大法律”的特色与优势
整合而成的“大法律”与其他法律执业机构相比较,具有鲜明的“国际商会特色”,这种特色也恰恰是我会优势所在。具体而言:
1、 系统资源优势
我会在全国有49个分会、600多个支会或县级国际商会,并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等19个行业设立了行业分会,拥有会员企业7万多家。并且,通过出证认证等法律业务,与更多的涉外企业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这正是总会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系统资源”,这是其他任何法律执业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2、 社会资源优势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我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大了对我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因此,我会与各级政府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如商务、海关、立法、司法等部门。此外,通过特聘调解员、仲裁员、顾问、理算师等方式形成了雄厚的专家人才资源,使我会具有了国际商事各领域的专家优势,这都属于总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社会资源”。
3、 国际资源优势
国际性是我会法律业务“与生俱来的特点”和“发家优势和特色”。我会法律业务自诞生以来,业务范围就是以涉外业务为主,经过多年的积累,逐渐形成了涉外优势,这一优势在各地方分支会尤为明显。并且,在业务积累过程中,我会还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及国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使我会的国际资源优势得以进一步巩固。
4、 综合优势
所谓“大法律”,就是说法律业务的综合优势。我会业务项目几乎涵盖了国际贸易、投资、海事、展览、运输、金融及其他国际商事领域,当事人在国际商事领域遇到的法律问题大多可以从我们这里寻求到相应的帮助。另外,我会的业务既有政府或法律的授权,也有基于当事人的信任而做出的委托;既有自建国初期就开展的出证认证、仲裁、海损理算等传统业务,又有仅二十余年历史的法律顾问、调解、ATA等业务,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倾销与反倾销、资信调查与认证等新兴业务,这种业务结构有利于巩固我们的综合优势。
三、 “大法律”体系对各项法律业务发展的影响
(一) 对出证认证业务的影响
出证认证业务是我会历史悠久的支柱业务,也是目前法律业务中从业队伍最庞大的项目,全国已有签证机构240多家,签证员800多人。但随着业务项目的增多、从业队伍规模的扩大和出认证方式的改革,出认证业务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大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可以推动出认证业务及队伍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例如:
1、 有利于提升出认证业务的法律地位
随着“大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各项商会特色法律业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整体作用将会越来越大。随着我会“商界法律代言”、“维护商事秩序”等方面法律业务的发展,国家必然会越来越重视我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出证认证业务的法律地位也会随之得到加强。同时,在“大法律”体系下,客户可以从我会获得更优质、更专业的全方位服务,逐渐形成对我会整体法律业务的依赖和重视,这样,出认证业务也会更加受到企业的欢迎。
2、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
在“大法律”框架下,各项业务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签证员不仅要熟悉国际贸易流程和单据,而且对国际商务规则、争议解决途径等也要有所了解,这就不断推动从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并且,“大法律”框架可以使各项法律业务形成整体合力,成为有着良好前景的商会特色法律事业,这不仅为出认证业务发展做出了远景规划,而且增强了签证员献身这一事业的自豪感、归属感,有利于凝聚从业队伍。
3、 有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
不可否认,出认证业务也面临着诸多风险,既包括因政策法律变化而导致某项业务萎缩的风险,也包括因签证员疏忽或故意而给国家或企业、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风险等等。而在“大法律”体系中,由于各项法律业务的紧密结合,法律顾问处可以随时对出认证业务中的有关规定、申请表格及新兴业务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这样将有利于识别、规避各类风险,促进出认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 对调解业务的影响
调解是我会一项重要的法律业务,自1987年总会调解中心成立20年以来,调解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全国已有40余家分会设立了调解机构,处理了上万起商事纠纷。但受目前法律整体环境影响,调解业务还存在诸多局限,业务发展受诸多因素制约,而“大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调解的局限问题,例如:
1、 调解的知名度不高问题
由于我会调解机构历史较短、受案量较小、知名度不够高,即便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也还有大量的企业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调解机构存在。对于此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大法律”的整体优势来加以改善,例如在办理出认证业务的企业到我会进行注册或办证时,可以向企业提供调解中心的相关资料,宣传调解业务,提高调解中心的知名度。
2、 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问题
受“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之瓶颈限制,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对调解书的约束力总是持有怀疑的态度,担心违约方把调解作为一种缓兵之计。对于此问题,可以通过把调解与仲裁业务相结合(即“和解转裁决”)的方式来增强调解书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瓶颈问题。
3、 客户对调解结案缺乏信心问题
相信所有的善意商人都希望有关争议能够通过调解方式友好地解决,但是他们有时候不愿意寻求我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往往担心:一是对方根本不予理睬;二是调解不成之后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大法律”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两种担心,鉴于“大法律”体系的各种优势,使对方更容易接受调解;并且调解只是“大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服务手段之一,调解失败后,还可以尽快通过其他服务手段的衔接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但在调解过程中达成或明确了仲裁条款,调解失败后立即由法律顾问处担任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通过仲裁及时有效解决争议。
4、 有些案件缺乏调解基础的问题
从具体业务来看,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态势很不平衡,即一方当事人因受他人鼓动而对案件前景缺乏正确认识、盲目自信,这种情况下往往很难调解成功。在“大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律顾问处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在程序上挫败盲目自信的当事人,均衡双方的法律态势,降低对方的期望值,这种情况下再进行调解,往往更容易成功。当然,进行这种操作时,要注意处理好调解的居间公正性问题。
(三) 对其他法律业务的影响
当然,“大法律”体系对法律顾问业务、ATA业务、海损理算及其他业务同样有促进作用。首先,“大法律”体系所形成的整体合力可以提高这一体系下所有业务项目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其次,“大法律”体系本身的丰富和完善,也是对法律顾问本身业务范围的不断探索和扩大。
四、 丰富和完善“大法律”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1、 要处理好体制问题
在“大法律”框架中,既包括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也有属于服务性收费项目;从业人员既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又有被纳入公务员序列的人员。因此,要丰富和完善“大法律”体系,一定要首先解决好体制问题,要根据需要设立不同性质的机构,并严格按照业务项目的属性,分别归入不同的机构名下。
2、 发挥整体合力
总会、分会和支会不是业务竞争关系,而是“大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会不仅要在宏观上规范和管理,而且要加强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巩固和培育“大法律”业务体系,并逐步放权给地方分支会,调动地方分支会的积极性;各地方分支会则应当积极参与总会的各项业务,贯彻总会提出的工作方针,发挥整体合力。
3、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应当利用各种机会进行统一宣传,尤其是充分利用我会组织的一些大型展览、论坛、经贸洽谈会,对 “大法律”体系进行广泛的宣传。
考虑到各地法律业务人员水平尚不均衡,总会应当加大培训力度,尤其是对ATA、海损理算、调解、知识产权等比较专业的业务进行培训,使各级机构对这些业务至少能够做到有概念性的认识,以便业务的拓展。
4、 注重理论研究
虽然我会已经有240多个签证机构、40多个调解机构,并且每年都组织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但多为循环性初步培训,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理论体系,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没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制约了 “大法律”体系的发展,为此,建议总会在理论研究方面注意以下工作:
1) 出版一套国际商会特色法律业务丛书,为业务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2) 成立一个商会法律学术团体,或参照“贸仲研究所”的模式,组建理论研究机构;
3) 鼓励从业人员考取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并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评、聘相应等级;
4) 合并目前的《调解讯息》和《出认证工作专刊》,出版一种介绍各项法律业务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公开刊物或以书代刊方式进行发行。
我们相信:在总会的领导下,经过贸促系统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大法律”体系一定会越来越丰富和完善,并推动各项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