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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办原产地证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Sources: time: 2013-05-10
网上申办原产地证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朱光宇
  摘  要:网络的易操作性、开放性、高速性以及普及性给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网上申办原产地证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是申办、签发单位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上申办   原产地证   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Trade-secret),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称为商业秘密,在第十条第三款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会申办原产地证过程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依赖更多的还是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实践中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
  1、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单位职工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到新的单位进行披露、使用;
  2、他人以利诱方式,使单位职工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3、直接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窃技术图纸和资料、实验样品、经营计划等文件;
  4、职工为泄私愤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等;
  5、因某种关系而获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的主体因故意或疏忽导致该商业秘密被泄露给第三方。
  在司法实践中,对某项技术或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根据有关部门对商业秘密的解释可以归纳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这里的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这里的秘密性也可称为“新颖性”。但商业秘密中的“新颖性”却不同于专利中的“新颖性”,这里的新颖性主要指某一特定的商业秘密与现已存在的公知信息有实质性区别,并且该商业秘密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
  2、保密性,商业秘密第二个构成要件就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实践中,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而造成泄密,致使商业秘密变为公知信息而失去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保护中,采取保密措施包括:①在主观上,权利人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意愿;②在客观上,权利人实施了物理性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而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演变为公知信息。
  3、利益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第三个构成要件就是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在经营中产生的信息只有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使权利人因为掌握该商业秘密而比不掌握该商业秘密的人更具有竞争优势,才能构成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即惟有权利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了信息,并该信息具有实用价值,通过工商业活动该信息能够产生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首先应是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或称为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与生产、制造有关的若干信息。通常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制作方法等。
  2、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若干信息。通常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几乎涵盖了权利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因此,商业秘密对于权利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好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避免权利人商业秘密流失、通过保护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将是权利人很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我会网上申领原产地证系统中涉及的客户名称、地址、电话、商品的规格、数量、金额及申办企业的相关业务数据等在特定情况下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结合以上情况以及实践经验,笔者就网上申办原产地证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以下分析和几点想法。
   二、原产地证网络传输空间下的商业秘密
  网上申领原产地证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盗窃他人载有商业秘密的网上登录密码;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申办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申办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是通过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传播。
  网上申办原产地证的每一个重要阶段都会运用网络传输,如在注册登记、网上申请阶段, 运用电子邮件转发帐号、密码等;在正常网上传输产地证阶段,运用网络资源传送,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催促查询,保证原产地证网上申领的正常进行;在原产地证网上申领服务阶段,利用电子邮件沟通服务信息、征求消费者意见、明确售后服务要求和范围等。在任何一个工作阶段,商业秘密都有可能被企业员工或他人利用互联网故意泄露出去。
网上申请原产地证系统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企业高层管理者对企业网上申请原产地证缺乏必要的了解,加上不少企业还未建立网上申领产地证的有效监控制度,并且企业内部人员变动或非正常途径使用网上申领比较频繁,通过网络传输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外,以文档传输、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陆等方式都可以造成对网上申办原产地证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侵害。至于入侵互联网、破坏商业秘密信息的犯罪行为,则更属于网上申办原产地证商业秘密保护的大敌。
  三、网上办理原产地证的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比较分散,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法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网络上的丧失速度和范围要比在现实环境中厉害,通过网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往往后果严重。在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包括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除此以外,我会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最重要的是在平时的管理中注意对我会原产地证网上申办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认识到针对网络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特点,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措施主要有:
  1、成立原产地证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网络申办原产地证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2、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写保密手册,保密制度、保密手册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
  3、规定签证员包括业务主管接触商业秘密的权限,每个签证员均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的档案资料;
  4、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区分资料信息的保密等级,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5、对于签证员使用互联网传输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进行加密,对签证员设定的密码进行规范,并要求签证员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
  6、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而言,客户名单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争议。但只要签证机构采取措施得当并满足法律要件的要求,则有充分理由相信客户名单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7、指导网上申领企业建立反泄密机制,企业对内对外利用合同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8、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交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此外,在计算机安全上,还有一些防止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包括: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防火墙,配备干扰器,档案加密等等。在建立本企业网络系统开始,就要在制度上和网络技术上作出安排,保证网络使用的安全。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和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商场”、“日趋势微的工作忠诚度”、个人和企业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等情形使商业秘密时刻处在岌岌可危的状态中。总之,签证机构需要保护网上申领原产地证商业秘密,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配备相关的人员专职负责,并邀请专业人员辅导上述工作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