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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的条件要求

Sources: time: 2013-05-10
企业上市的条件要求
                   ——刘恩全  吕 鹏*
摘 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在资本市场财富故事的影响下,众多企业纷纷谋求上市。本文拟从企业上市的条件和程序角度进行阐述,以期解答企业的疑惑并对企业上市实际操作方面有所指导。
关键词: 企业上市  条件  要求
 
一、企业为什么要上市
企业上市,是其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这为企业的发展及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企业上市属于股权融资、直接融资,与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上市融入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需归还,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免受国家收缩银根等金融政策的影响;募集资金数量大、速度快——如果企业以20倍市盈率发行股票,意味着需要用20年时间积累的资金可以通过上市一次性募集到位;企业上市后就获得了在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通道,可以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多次融资。例:丝绸股份(000301)通过新股上市和发行二次可转债共募集资金14.4亿元;上市融入的资金可以作为其它融资方式的基础,提高企业举债能力。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1、为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管理优势和制度优势。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公信力和知名度,获得更多发展契机,更有效地开拓市场,降低融资与交易成本。
5、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便于企业向员工发行福利股票,使员工的积极性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
6、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
   7、有利于股权的增值并增强流动性。
二、企业上市所需条件和要求
(一)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所需具备的一般条件
《证券法》第13条规定,企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主要指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股票上市需具备的一般条件
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满足的主体资格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满足下述主体要求:
1、企业性质方面: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限方面: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关于企业的资产方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作为一个公众性的公司,公众在所有的披露信息中最关注的就是公司的资产情况,尤其是核心资产,这也是公众进行投资的主要预测依据,所以在上市的审查中,这成为重中之重。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应当包括:①发行人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②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③发行人的对外投资;④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⑤对外租赁的资产等。
  4、关于企业的经营业务方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所从事的行业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在当前以及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将来不会遭到国家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无法进行。在考虑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的存在风险上需要注意以下关键点:①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予以限制或禁止的领域;②公司的募股资金是否存在投向不明确、投资项目和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或存在市场、效益、环保等其他重大风险;③公司的内部治理是否存在不规范,公司管理层能否证明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与内控制度。
  5、关于企业经营连续性方面: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关于企业股权状况方面: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独立性要求
发行人的独立性,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实践问题。说它是理论问题,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具备法人人格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从公司法理论上来讲,必须具备完全独立于股东的完整的财产权,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要求。说它是一个突出的实践问题,是因为在实践中,股东经常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债权人利益。表现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让上市公司为其担保,或通过大量的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掏空,从而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企业想要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保证自己的公司具有更高标准的独立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主要是指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就某一产品或者可替代产品的生产及市场存在竞争关系。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五)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范运行要求
发行人应当已建立了规范的管理体制,具有完整而且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经营运作。发行人应当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六)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应符合以下财务指标要求:
1、财务状况基本要求: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要求
   1、 募集资金投向的主营业务原则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募集资金投向于发行人的适应性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 募集资金投向的合法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 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影响独立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 募集资金投向的可行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企业上市后,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和千百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连。因此,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上市都极为慎重,条件也很苛刻,如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最低的股本数额、最低的净资产值、最低的公众持股数和比例等。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上市的审核上更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在上述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下,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事实上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且在企业初步达到这些要求和规定的门槛的同时还要符合国家的一些政策性指导意见,如:某一企业准备上市,其基本上符合上述的上市条件和要求,但是它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和绝对控股现象,这就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产权清晰”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政策性的指导意见,从而成为该企业上市道路上的障碍,该企业要完成上市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设计和改革。
另外,企业即便完成上市也会存在如下几方面权利义务的约束:
1、上市以后企业不再是私人公司,而是负有向公众(包括竞争对手)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包括主营业务、市场策略等方面的信息,要遵守股票交易所规则,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管治规则。有些企业是不希望向外界公开一些企业的内部秘密数据,如营业额、毛利率、竞争条件、生产技术及董事薪金等 ;
2、有时媒体给予一家上市公司过高关注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
3、上市后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此可能失去部分作为私人企业所享受的经营灵活性,而企业本身股东及董事们亦不希望将业务的成果与市场投资者分享;
4、管理层将不可避免地失去对企业的一部分控制权;
5、为了达到上市以及上市后企业都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企业要承担上市不成功的风险;
6、上市公司比私人企业需要履行更多义务、承担更多责任,管理层也将受到更大的压力。
所以,我们在肯定企业上市存在巨大好处的同时,也应密切审视自身具备的条件。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具不完全统计,世界五百强企业中也有将近15%不是上市公司。企业只有选择自己适格的融资手段,才能找到自己更快的发展方向,避免盲目融资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         刘恩全,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处长,曾任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技工学
校校长、水产品交易中心经理,具有国际商事调解员资格及处理上市企业相关法律业务的实践。
吕鹏,中国国际商会河北调解中心法律顾问,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为证券法,具有国际商事调解员资格和处理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