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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法

Sources: time: 2013-05-10

 与经营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法

——吕 鹏

摘 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只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才能快速、平稳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法律意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只有学习法律,才知道怎样经营是合法的,怎样是不合法的;只有懂得法律以后,当竞争对手进行不合法行动时,就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只有懂得法律之后,企业内部人员的关系特别是跟职工的关系才能搞得更好。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劳动合同法 物权法  律师法
08年临近了,国家又修订和颁布了一些新法,它们或已经实施或即将在08年实施,它们是:《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和《律师法》。下面,我就上述新法中与大家经营和生活中密切相关的问题和大家进行探讨。
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着重解决“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更好的保护诉权和维护了判决的尊严。
1、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使我们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2、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由于规定不明确,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3、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了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机会。所以这次修订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5、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6、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另外,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7、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间,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一经颁布,便在举国上下引起了轩然大波:出现了华为“辞职门”,沃尔玛“裁员门”等等或明或暗千奇百怪的“对抗”或“规避”新法的事件,大有“狼来了”的恐慌架势。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倾向劳动者,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归其立法目的来说应该是追求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这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于增强整个国家的竞争力都是有利的。下面,我就大家关心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向企业作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1、在合同到期解除时,用工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工企业和员工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除非是员工在用工企业同意以原有合同条件或更好的条件续聘时仍拒绝签订合同,否则,用工企业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提醒大家,在解除到期的劳动合同前,企业要先设法取得员工拒绝在同等条件下续签合同的声明,否则不可贸然解除劳动合同。
2、对未及时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机制
该法要求用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企业超过上述期限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工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企业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有法定事由(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否则用工企业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凡连续二次和员工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又继续聘用该员工的,也要应员工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里提提醒大家,在开始用工后尽快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至少要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尽快续签合同。为了保留在必要时辞退不合格员工的主动权,企业应请专业顾问制定完善的《员工手册》,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违纪的处罚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并送交劳动主管部门备案。这样,企业既可避免因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又可以借助于合法的手段解雇不合格的员工。
3、放宽了老员工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定规定,只要员工在用工企业连续工作满10 年或连续两次签定有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就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提出要求后,用工企业拒绝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密切关注各员工的工作年限,不要让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跨越10 年的受雇时间。对于受雇时间将满十年的老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与其主管部门经理及时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对于其工作业绩不很满意的员工,企业可考虑在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合同。对于对企业有价值的员工,企业可考虑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签署相应的劳动协议,令其承担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4、细化了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企业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企业不可以通过调整职位的方式反复试用员工。在《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的下限设置了三个标准:一、不得低于用工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二、不得低于本企业同等职位的最低工资;三、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招聘员工、确定薪酬时要加倍小心,避免选用以高薪招人,但试用期低薪的用人模式。
5、加大了对用工企业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企业无法定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
 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一定要慎重行事。例如,企业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准备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搜集充足的证据,如员工本人签字的陈述、相应的公告、同事的证词等。
总体建议:新法的实施将促使企业规范化管理,企业应该充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借助专业律师力量帮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各项劳资法律风险,专业律师通过对企业制度的审核与重建、对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培训,可以迅速提高企业风险防范与应变能力。
三、新颁布的《物权法》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的《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是一个繁杂的法律理论体系,这里我谨就影响您生活和经营的方面和大家聊一聊。
1、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此次,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他们说,70年后只要房子不报废仍是我们的,儿子、孙子,可以世世代代相传下去。
2、选聘物业,业主决定
短短十几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对此,物权法此次作出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建筑物共有部分归业主所有,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建筑物共有部位,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物权法》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它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再任意使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也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所收费用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4、未禁抵押财产,均可抵押
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此外,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新修订的《律师法》
我们大家经常在影视作品中听到这样的对白:“我拒绝回答你的问题,我要见我的律师。”或者“你有事和我的律师谈”,而实际上在《律师法》修订前,我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难题。修订后的《律师法》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难题,使律师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新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有效保证了律师的 “会见权”;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