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

进口合同欠款争议的敦促履约

Sources: time: 2013-06-04

申请人:河北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某公司

案由:欠款纠纷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17日签署了30吨55%含铝量废旧铝线及废旧马达45吨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申请人于2004年3月20日将1995.00美元预付款电汇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04年3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海运提单传真后按合同规定当日将剩余25684美元货款电汇给被申请人。

货物到港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报告显示:被申请人发运了25.4吨废旧铝线,其中废旧铝线的含铝量仅为25%;发运了废马达25.27吨。

被申请人发运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申请人于2004年4月13日起就此问题与被申请人进行交涉,被申请人承认合同货物数量与质量存在问题,但是就赔偿事宜双方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协商未果。申请人认为要求损失无望,就想出出气,于是向中国国际商会河北商会(以下简称“国际商会”)申请“将被申请人列入不守信用黑名单”。


敦促过程


国际商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仔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认真研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明确;合同标的不大,且被申请人长期从事与中国的贸易,有履约的可能性。同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将被申请人列入“黑名单”,也不符合程序。为此,建议先由国际商会进行敦促程序,如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再启动“将其列入不守信用的黑名单”程序。

2005年5月27日,国际商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敦促履约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损失计算,敦促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国际商会,如其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持有异议,可复函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答复,国际商会向被申请人发出第二封敦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敦促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情况通报韩国的工商会,同时,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其列入“不良资信企业名单”,并将其违约的事实通报相关企业及中国商务部、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措施。

被申请人在接到第二封敦促函后,很快回函国际商会,承认违约事实,并积极要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敦促结果

 

经国际商会敦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被申请人同意装1个货柜13.5吨的48%废铝板给申请人作为合同的赔偿,并承担运至天津新港的费用。

2、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被申请人将海运提单传真至国际商会;

3、申请人接受符合本协议的货物后,向国际商会提交撤消“申请被申请人为不守信用企业”的申请。

之后,双方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评析

 

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利用其国内及国际上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工作网络,向违约方致函及通过违约方所在地的商协会协助,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利于日后合作,利于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