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
企业融资不规范而引发的教训
主题:
企业融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相对于债权融资来说,法律对股权融资所要求的法律程序和要件更为严格,一旦成为法人企业的股东即不得撤资,但是如果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能成为法人企业的股东,入股资金将成为企业的债务。正如本案情况,入股不符合法律和合资合同规定,导致入股失败,变成了公司巨额债务,给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带来巨大风险。
案由:企业破产清算案
申请人:某合资企业
案情
>申请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55万,中方出资180万,外方出资75万。2003年,申请人拟引进资金,扩大生产规模,采取了如下做法: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协议“甲方”)与张某和李某(协议“乙方”)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并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约定:1、申请人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50万元。甲方以现有价值137.5万元的财产出资,占投资总额的55%。乙方以现金投入112.5万元入股,占投资总额的45%。2、甲、乙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和委派董事。3、合作期限为十年,如中途一方撤资,必须在清缴一切所欠税款后,方可分红和退回本金。协议签订后李某和张某按照上述约定,向申请人投入了资金入股。2005年,张某和李某想从申请人处撤走投入的资金,于同年7月16日,张某和李某与申请人签订了《撤资协议书》,约定张某和李某撤出投入申请人的股金,由申请人按月分9次还清。因申请人没有按照撤资协议书约定返还张某和李某投入的股金,张某和李某多次催告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了申请人,并查封冻结了申请人的帐户。2006年,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应偿还拖欠张某和李某的股金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判决后,申请人仍然没有偿还张某和李某股金。张某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大部分财产和公司帐册,并以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违反了民诉法102条的规定,司法拘留了申请人董事长赵某15天后释放。2007年该执行案件又被该省高院指定另一县法院执行,该县法院又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司法拘留了申请人董事长赵某,后被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赵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现在案件还没有最后结果。
办案过程
鉴于申请人已经停产歇业,没有可能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本律师建议申请人进行清算。后申请人董事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进行普通清算。审批机关批准了解散申请。审批机关批复后,申请人聘任了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和企业人员一起组成了清算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了清算,通知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发布了清算公告。清算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了审计。审计完毕后,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已经资不抵债。清算委员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报告了董事会,提议向相关法院申请破产。
评析
申请人本意是引入资金扩大再生产,张某和李某本意是成为申请人的股东。如申请人与张某和李某通过合法程序,投入资金成为申请人股东后,就不可以再撤回股金。但是由于,申请人从张某和李某处融资的行为,不符合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只能算做申请人的债务,因而给申请人带来了灾难。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1、 申请人为引入资金而与张某、李某签订的入股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无效,申请人应当返还张某、李某股金。该协议名为“入股协议”,其中内容也与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的内容相一致。但是,在申请人没有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如果张某和李某想入股到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双方应当是申请人股东与李某和张某,申请人本身无权处分其股东的股权。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申请人在没有得到其股东追认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处分申请人的股权,该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申请人应当返还张某和李某投入到申请人的股金。
2、 如果李某和张某成为申请人股东的正确的法律途径如下:
1) 与申请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2) 增资扩股
如果申请人现有股东不想退出公司,又想引入新的股东,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申请人增资扩股的具体程序如下:
B、 张某和李某与申请人现有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C、 报审批机构批准。
D、 由张某和李某根据协议对申请人增加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实际出资后经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E、 对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等需要变更的,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成为申请人的新股东。
企业要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的引进,企业有两种主要的融资的方式,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特点是,企业只需要在盈利之后,才向股东支付利润;如企业亏损,股东应当承担企业亏损。股东入股的资金除非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可以从企业撤出(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公司股票的回购),一般情况是股东一旦入股就不能撤出资金,否则就是抽逃资金,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因此股权融资对企业风险小。而债权融资的特点是,无论企业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都需要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对企业风险大。企业需要控制两种融资方式的比例。而且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保证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成功,否则如本案一样,张某和李某的股权投资没有法律程序的保证,最后变成了企业债务,给企业带来了意外的债务危机,使企业濒临破产,给企业的董事长带来了牢狱之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