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

主动型和解转裁决的调解

Sources: time: 2013-06-04

申请人:某上市公司

被申请人:某集团公司

案由:欠款纠纷

 

案情

 

申请人某上市公司,为提高资产质量于2002年与被申请人某集团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价值近2亿元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被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股东,双方同意由被申请人通过自有资金、分红等方式逐年偿还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9000万元。

由于申请人资金紧张,2005年2月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其全部欠款;而被申请人认为当初其承接不良资产为善意,且未规定偿还日期,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担心一但诉讼,必将劳时费力,因此于2005年5月,申请河北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 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共欠付申请人9000万元;

2) 申请人同意并支持被申请人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其在 申请人的股权以偿还欠款;

3) 在被申请人办妥转让法人股手续前,每月支付XX万元;

4) 双方一致同意,共同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仲裁员名册》中王承杰先生作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仲裁庭可按照认为适当的程序书面审理并以快捷的方式做出裁决,且该程序和期限不受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和解协议,双方授权代表在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共同到仲裁委立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再次确认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并出具了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仲裁程序无异议函,仲裁庭在受案后五日内做出如下裁决:

1、双方和解协议合法有效;

2、被申请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3、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双方现已按裁决书各自履行了义务。

 

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出,所谓主动型和解转裁决,是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和仲裁协议做出裁决的案件类型。

本案的特点是调解和仲裁机构紧密合作,调解机构促使双方根据2005年贸仲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达成仲裁条款,并组织当事人到仲裁委接受仲裁庭的询问,避免了当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利用种种理由寻找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借口。同时,仲裁庭当面向当事人送达文件,也使仲裁程序大幅度的加快,使仲裁效率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