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

被动型和解转裁决的调解

Sources: time: 2013-06-04

申请人:河北省某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某公司

案由:欠款纠纷

 

案情

 

1997年1月,申请人河北某进出口公司向被申请人意大利某公司出口90000件女短裙,共计850000美元,D/A支付方式,交货期为1997年5月。由于延误了交货期,错过了被申请人的销售季节,被申请人要求退货或降价。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付款协议》,被申请人承诺在2000年4月底前分九次向申请人支付60万美元,但至2000年5月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3万美元。申请人遂根据原合同的约定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因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明显缺陷,贸仲不能受理。后申请人又到法院起诉,法院答复:中、意之间虽有司法协助协议,但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尚无先例,后经人推荐,申请人向河北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中心的斡旋下,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共欠付申请人57万美元:自2000年6月至2002年  1月底前每月支付3万美元;如被申请方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按逾期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

2、本和解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为体现本和解协议的严肃性,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该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双方共同指定该会仲裁员名册中的穆子砺先生为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请求仲裁庭按照适当快捷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并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据前述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依据前述和解协议从速做出了如下裁决:

1、 双方和解协议合法有效;

2、被申请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及承担逾期违约金的义务;

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被申请人仍没有履行裁决书时,申请人申请意大利法院承认和执行了该裁决。

 

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出,所谓被动型和解转裁决,是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义务方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方才申请和解转裁决的案件类型。

本案经过调解结构的调解,不但完善了仲裁条款,而且双方授权守约方在另一方违约时依据2000年版贸仲规则中简易程序提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达成履行期较长的和解协议时,因为缺乏对义务方违反和解协议的制约机制,权利方往往对义务方能否自动履行存在疑虑,这也是调解机构的难言之隐,更是影响调解中心受案量的瓶颈。利用和解转裁决,不但使调解中心的难言之隐一扫了之,而且也会增加仲裁机构的受案量,使调解和仲裁机构能够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