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

出口合同欠款争议的敦促履约

Sources: time: 2013-06-04

申请人:河北省某医药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墨西哥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某跨国公司

案由:欠款纠纷

 

案情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00年10月16日签订了出口5吨青霉素原料药品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总价为30万美元,其中第一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美元,剩余货款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付清。之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了货物,第一被申请人也按时支付了15万美元货款。

后因第一被申请人经营不善,没有按期履行剩余货款的义务,同时申请人也因公司重组、具体负责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变更,一直没有向第一被申请人催要货款,致使该合同剩余货款成为呆账。2006年底,申请人因企业改制进行清产核资,要对该笔货款进行核销,遂向中国国际商会河北商会(以下简称“国际商会”)提出申请,要求在对第一被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出具证明,以便公司对该笔呆账进行财务核销。

 

敦促过程

 

国际商会通过墨西哥商会调查查明,第一被申请人在2001年底被第二被申请人收购,现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人得知该情况后,又要求国际商会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该笔欠款。 v国际商会法律人员经过分析,根据合同中关于 “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申请人不能提供向第一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已经超过4年的诉讼时效。为此,国际商会建议申请人采用敦促履约的方式追索欠款,申请人同意了该建议。随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材料,国际商会致函第二被申请人,敦促其支付第一被申请人的剩余欠款。

第二被申请人收到敦促函后很快回函答复,其承认2001年底以破产重组方式兼并了第一被申请人的事实,但是强调:第一被申请人在重组前财务移交时并没有该债务,且称即便存在该债务,多年来申请人也没有主张过权力,已过诉讼时效。

后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墨西哥商会的再次资信调查了解到:第二被申请人在兼并第一被申请人时采用的是“债务承担式”方式,即其应当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的相应债务;第二被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为墨西哥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为此,国际商会又致函第二被申请人,指出:1、虽然第一被申请人在被重组时没有披露该债务,但是也不能免除其对第一被申请人债务的承担责任;2、如果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仲裁,其为应诉将发生不菲的律师费和相关开支;3、即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如申请人在中国媒体披露第二被申请人的“赖账”行为,也会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4、希望其从维护其商誉的角度出发,既实事求是又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

在上述过程中,国际商会得到了墨西哥商会的配合,该会专门发函并派员协助敦促。这为第二被申请人后来态度的转变及争议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敦促结果

 

经过国际商会的敦促和墨西哥商会的协助,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第一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15万美元货款是事实,其在被兼并时未披露该笔债务。

2、申请人在追要该笔货款过程中,没有及时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也存在过失;

3、 基于上述情况,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10万美元款项,就此了结双方债务。

4、第二被申请人收到经墨西哥驻中国使馆认证的国际商会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书和收款收据正本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前述款项。

之后,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评析

 

本案的妥善解决充分利用了国际商会的工作网络,发挥了专业人员熟悉国际法律的优势,体现了“敦促履约”在解决纠纷时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

作为追索国外欠款的当事人,一般会因为高额的律师费用、复杂的国外追讨程序、漫长的等待,以及胜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或者为此付出的比收回的费用还大等原因,而放弃追索欠款。国际商会的“敦促履约”方式简便易行、费用低廉,尤其是对标的数额不大、案情简单、事实明确、不值得进行仲裁、诉讼的国际贸易或投资争议,是一条现实可行的救济途径。